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如逾期申請將會被罰緩,為保護您的權利,提醒您儘早辦理繼承登記。
土地法第73條之1: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各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管作業公告,期間為當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3個月),請速洽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公告期間)未聲請登記者,予以列冊管理15年,滿15年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公開標售的價款將存入國庫設立的專戶,各繼承人得檢具證明文件,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前項價款者,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