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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一、繼承登記相關法規
(一) 民法
(二) 土地法
(三) 土地登記規則
(四)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五)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六)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 以上(四)至(六)可至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地政法規/法規查詢 項下查閱]

二、繼承登記文書表件及參考網站
(一) 繼承登記文書表件
(二) 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三) 申報遺產稅
(四) 地政士查詢

三、申請繼承登記前的準備程序
(一) 在申請繼承登記前,建議您可以至下列機關先辦理相關程序(參閱下方圖示)
(二) 重點說明:
1. 戶政事務所
(1)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3) 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者,全體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如無法到所,可先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替代或採用其他免親自到場替代措施)
2. 國稅局
3. 地方稅務局或稅捐稽徵處
4. 地政事務所

四、申請繼承應附文件
(一) 分割繼承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4.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檢附
5. 繼承系統表1份
6.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1份(正本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後影印)
7. 印鑑證明(需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所有繼承人各1份),但全體繼承人持身分證至地政事務所由指定人員核符身分,或使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或遺產分割協議書經公證、認證或由地政士簽證者,得免附
8.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9.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10.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二) 一般繼承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1份
4. 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檢附
5.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1份(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7.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8.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五、其他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

       2 辦理分割繼承時,全體繼承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若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書(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分割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者,得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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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Q&A】


• 問: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答:得由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日後繼承人已達成協議時,可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 問:旅外僑民處分在台不動產,如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申辦登記,應否檢附印鑑證明?
答:旅外僑民為處分在臺不動產,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申辦登記,該授權書既經我駐外單位簽證,足以認定其身分及意願,無須再檢附印鑑證明。於申辦登記時,僅需檢附該被授權親友之印鑑證明申辦登記。

• 問:超過時間未辦理繼承登記會有何後果?
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由 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地政機關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問: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答: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另如該不動產已被國有財產署標售完成者,繼承人仍得於標售完成後10年內依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價金。

• 問: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答: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權。

• 問: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怎麼辦?
答: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資料摘自內政部地政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