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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倘以載有新式統一證號文件申請統一編號更正登記,依土地法第78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第1款規定,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 發布單位:第一課

內政部109年1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774651號函

  1. 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專案專案係將外來人口統一證號(2碼英文+8碼數字)比照國人身分證字號格式修正(1碼英文+9碼數字),並訂於110年1月2日實施。
  2. 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倘以載有新式統一證號文件申請統一編號更正登記,依土地法第78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第1款規定,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3. 至登記案件申請人以上開新式統一證號新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時,由受理登記機關協查同一案件轄區內該申請人有無以舊式統一證號登記之權利,以提醒其得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