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 1.第47條之5 2.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 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 依同條例第87條本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施行 其中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請相關業者、消費者或一般民眾,應遵守此等規定,以免受罰。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
1.第47條之5
2.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
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
依同條例第87條本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施行
其中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請相關業者、消費者或一般民眾,應遵守此等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