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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

  • 發布單位:第三課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

1.第47條之5

2.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

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

依同條例第87條本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施行

 

其中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請相關業者、消費者或一般民眾,應遵守此等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