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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補充規定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應提出之文件

  • 發布單位:第一課

公布日期文號 : 內政部111年1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10270438函

要旨 : 補充規定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應提出之文件

內容 :

為配合經濟部實施無印章之公司登記文件政策,本部前以109年5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90272493號函示有關公司法人申辦土地登記時之因應作為。惟自110年4月1日起,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時,已得適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故就公司法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辦土地登記,如檢附無公司大小章之登記表,補充規定如下:
(一)如已使用線上聲明措施者,無庸再請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有公司大小章之登記表。
(二)如無法使用線上聲明措施者,仍請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有公司大小章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