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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第一次測量標準作業流程圖、範例 、須知

  • 發布單位: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

一﹑申請原因﹕
  建物第一次測量﹕新建或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申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須先行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實施建築
  管理前建築完竣之合法建物﹐應依規定申請勘測平面及位置
  圖。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經領有使用執
  照﹑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者﹐得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
  點規定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專業
  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
  建物各權利範圍。
二﹑申請人﹕
  申請建物測量應由建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向建
  物所在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三﹑測量之限制﹕
  依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不得申請建物測
  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五九條)。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
  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
  建築管理前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繳納
  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等文件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五
  九、二七九條)﹐不得申請建物測量。
四﹑應繳費額﹕
  建物及土地他項權利位置圖之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
  計收。其中建物位置圖﹐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同棟其他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
  之﹐但每張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如係樓房﹐應
  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上項用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五﹑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九條
    發給機關: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備  註: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改建﹑增建複丈時檢
          附。
         2.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正﹑影本
          各乙份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各乙份﹐正本
          於繳驗後發還。
 (二)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九條
    發給機關:苗栗縣政府建築管理科
    備  註:申請第一次測量得同時填具。
 (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八○條
    發給機關: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四)協議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九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1.區分所有建物於申請第一次測量時﹐依其使
          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
          檢附。
         2.共有建物申請時檢附。
 (五)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如基地移轉使用同意書)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
 (六)契約書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檢附。
 (七)委託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六一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2.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
          七四九二七○號函﹕由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於
          委任關係欄或備註欄適當處簽明「委任人確
          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
          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免附。
 (八)身份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發給機關: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自行影印)、
         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