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原因﹕
建物第一次測量﹕新建或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申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須先行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實施建築
管理前建築完竣之合法建物﹐應依規定申請勘測平面及位置
圖。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經領有使用執
照﹑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者﹐得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
點規定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專業
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
建物各權利範圍。
二﹑申請人﹕
申請建物測量應由建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向建
物所在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三﹑測量之限制﹕
依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不得申請建物測
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五九條)。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
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
建築管理前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繳納
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等文件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五
九、二七九條)﹐不得申請建物測量。
四﹑應繳費額﹕
建物及土地他項權利位置圖之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
計收。其中建物位置圖﹐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同棟其他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
之﹐但每張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如係樓房﹐應
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上項用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五﹑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九條
發給機關: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備 註: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改建﹑增建複丈時檢
附。
2.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正﹑影本
各乙份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各乙份﹐正本
於繳驗後發還。
(二)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九條
發給機關:苗栗縣政府建築管理科
備 註:申請第一次測量得同時填具。
(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八○條
發給機關: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四)協議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九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1.區分所有建物於申請第一次測量時﹐依其使
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
檢附。
2.共有建物申請時檢附。
(五)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如基地移轉使用同意書)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
(六)契約書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檢附。
(七)委託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六一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2.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
七四九二七○號函﹕由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於
委任關係欄或備註欄適當處簽明「委任人確
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
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免附。
(八)身份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發給機關: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自行影印)、
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