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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相關疑義

  • 發布單位:第三課

有關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相關疑義

(內政部108/11/28台內地第1080266606號函)

為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需求,內政部前已訂頒「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及其欄位填寫說明,關於租賃案件申報登錄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套房(未有獨立權狀;以下同)或雅房出租時,按上開填寫說明編號20、21及22規定,租賃案件之土地、建物面積如非全筆(棟)登記面積時,應依實際租賃面積填載。該實際租賃面積,得參照「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租賃範圍,以建物平面圖或格局示意圖計算或簡易量測結果;如有未登記建物部分之面積,得免填計入,並於備註欄註明。

(二)套房或雅房出租時,共有部分面積是否計入實際租賃面積,應按租賃契約約定內容填載;如因租賃習慣未特別記載該共有部分之分算面積者,得免計入實際租賃面積,並宜於備註欄註明本租賃標的未計入共有部分之分算面積。

(三)租賃建物如為二戶門牌打通時,依填寫說明4規定,如租賃案件之建物有多個門牌且未分開計租者,填載建物面積最大之建物門牌,如面積相同填載序號在先之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