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權利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建物測量成果圖。 4.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證明文件(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水電或稅籍證明)。 5.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6.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與基地非同一人,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7.區分所有建物,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權利範圍、位置,應附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