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鑑界複丈標準作業流程圖、範例、須知
壹﹑申請人﹕
一﹑凡土地經界不明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之。 二﹑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應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申請。 三﹑共有土地得由部分共有人單獨申請之。 四﹑公有土地同意他人建築使用﹐如能檢具確實證明文件﹐得由 使用人代位申請辦理。 五﹑繼承人檢具被繼承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戶籍謄本﹐得 以證明其繼承人之身份﹐並於土地複丈申請書備註欄加註無 拋棄繼承權情事者﹐得由繼承人代位申請辦理。 貳﹑複丈之限制﹕ 一﹑正訴由司法機關處理者﹐除由法院囑託測量外﹐不得申請複 丈。 二﹑申請鑑定界址﹐對地政事務所第二次鑑定結果仍有不服者﹐ 應訴請法院處理﹐不得為第三次之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二一條)。 參﹑應繳費額﹕ 一﹑土地複丈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 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 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二﹑土地界址鑑定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三﹑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 內辦理者﹐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肆﹑應備申請書及證明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發給機關: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三、委託書 法令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五條 發給機關:自行檢附 備 註: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2.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 四九二七○號函﹕由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於委任 關係或備註欄適當處簽明「委任人確為登記標 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及複 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免附。 四、身份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發給機關:身份證﹑戶口名簿影印本(自行影印)、 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